【設定依據】
1.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金規[2018]5號)
2.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有關政策標準的通知(鄂財金發[2023]34號)
【服務對象一】
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十類城鄉勞動者(含外地來鄂創業人員),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創業或合伙創業(含個體工商戶、合伙經營、開辦公司)。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含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未結清貸款,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支持方式】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 年。合伙創業的最高不超過不超過400萬元。
【服務對象二】
一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農民分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合伙創業或小微企業執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支持方式】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