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盜竊罪立法的保護法益,不是占有,不是支配權與請求權,也不應表述為財產,而是財產所有權益,即基于財產所有權的財產利益。此乃合理界定盜竊罪對象的實質根據。盜竊非法所有財物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違禁品,同樣侵害財產所有權益,但無財產價值的違禁品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秘密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財物,如果無索賠意圖,不構成盜竊罪;如果進而索賠的,應定性為詐騙。網絡虛擬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但非法獲取、盜賣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既可能侵害財產所有權益,也可能是侵害知識產權利益或者其他法益,不能一概定性為盜竊。
關鍵詞:盜竊罪; 法益; 犯罪對象; 非法占有物; 虛擬財產
原文2020年9月刊發于《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40卷 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