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檢察官是檢察權行使的主體,而檢察官的職業保障水平既體現了一國的司法理念,也展示了檢察官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與尊嚴,同時還是檢察官職業榮譽感的直接載體,其保障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檢察權行使的充分性與有效性。世界各國檢察制度因歷史傳統、政治體制、司法制度的迥異而呈現出五彩繽紛的樣態,不但各國檢察官所擁有的職權差異甚大,檢察官的職業保障水平和內容也各不相同。當前,我國檢察制度的員額制改革已到位,內設機構改革亦基本接近尾聲,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新近修訂,與這些改革緊密相關的檢察官職業保障問題無疑是當前各地檢察機關面臨的重要話題之一。本文以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代表——德國的檢察官職業保障為例,通過深層次的比較研究,為當前我國檢察官職業保障機制改革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該文主要內容為:德國檢察官職業保障的現實場景;德國檢察官職業保障的鮮明特色;對完善我國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啟示。
原文刊于《中國法律評論》2020年第5期策略欄目(第175—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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