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創設稅收協助制度至今,從《稅收征收管理法》到單行稅法,再到地方性稅收保障立法,稅收協助規范雖俯拾皆是,但術語表達混亂、協助范圍與邏輯錯亂及基本要素空洞等問題導致稅收協助核心規范問題重重。地方性稅收協助規范雖在協助術語與內涵、涉稅信息制度體系化和規范化、涉稅信息目錄與共享協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創新,卻又陷入了重協助義務、重稅收保障、重信息收集和重差異立法的地方思維與傾向。要想建構稅收協助規范體系,實現“通過稅收協助邁向稅收共治共享”理想,當須恪守稅收協助本體,明定稅收共治共享之于稅收協助規范的應然定位,將功能適當與權責相一致、利益均衡和納稅人權益保護、稅收法定與地方靈活性確立為稅收協助規范的設計基準,進而體系化修正既有稅收協助規范,立體化補足稅收協助輔助設施。
關鍵詞:稅收協助;稅收協助規范;涉稅信息;稅收共治
原文刊發于《法學》2021年第2期(總第4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