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體育產業發展的重要工具,稅收政策頻頻出現于體育場域。與之相應,體育稅收“政策主導,法律稀缺運行”、“競賽主導,其他產業虛置”與“免稅主導,其他工具缺位”既構成中國體育稅收治理的顯著鏡像和規律,又成為中國體育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障礙與威脅。鑒于體育稅收條款的獨特價值,科技、教育、文化與衛生法中稅收條款的立法經驗和域外體育稅收條款的創制規律,應植根體育發展規律,立足中國既有體育稅收政策實踐,在《體育法》中創建一個由體育稅收一般條款、體育稅收優惠條款和體育稅收征管條款三個層次組成的體育稅收條款體系,以此打通體育稅收政策與法律、體育法與稅法之間的互通通道,實現體育稅收政策的法律轉向,助推中國體育又快又好地發展。
關鍵詞:體育法,稅收優惠,體育稅收政策,體育稅收條款
原文刊發于《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21年第3期,刊出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