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的意思表示錯誤制度沒有明確是否區分表示錯誤與動機錯誤,將會造成司法實踐上的困惑。“錯誤二元論”既無法周全意思自治,在保護交易安全上也無優勢,應予拋棄。“錯誤一元論”者認為相對人可歸責是意思表示錯誤行為的撤銷要件之觀點也欠妥當。應在堅持不區分表示錯誤與動機錯誤的基礎之上,引入信賴損害賠償制度。這既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也可填補制度空白,更能兼顧意思自治保障和交易安全之保護。
關鍵詞:意思表示錯誤;錯誤一元論;相對人可歸責;信賴損害賠償
原文2021年9月刊發于《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41卷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