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該文系統地研究12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文本,既發現"以保護、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為主導目的""以地表水和地下水為征稅對象""以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和"以多元優惠和稅收重課為稅收特別措施"等共識,又找到水資源稅"目的條款內容混亂和邏輯錯位""征稅對象爭議與差異表達共存""納稅人表述模糊與自洽性不足"和"特別措施科學性與體系性欠缺"等不足。要想實現從改革試點到科學立法的轉變,構造遵循水資源稅的稅理和法理,切合國情又符合我國稅收立法傳統和近期趨向的"水資源稅法",則須恪守稅收法定,立足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共識與差異,遵循改革和立法的內在邏輯,堅持水資源稅立法的"第三條道路",從而維護稅收法定視域下整體應稅資源的統一立法,又保持水資源課稅的相對獨立。由此,一方面應基于三層結構建構立法目的條款,立足二元格局構造基準稅目條款,以征稅對象為基準簡約納稅人與稅率,并構造免稅、減稅與稅收重課并舉措施;另一方面應制定專款專用條款,配置立體化的配套機制。
關鍵詞:水資源稅;立法目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收特別措施
原文2021年8刊發于《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第31卷 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