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習俗與法律辯證關系的法哲學基礎在于界定習俗的概念與類別。習俗是個體習慣與習俗性規范之間的中間狀態,習俗的類別可以分為良俗、陋俗與價值表征中立的習俗。食用、利用野生動物陋俗與刑法博弈背后彰顯的是個體法益觀向雙重法益觀的轉變。法律向食用、殺害野生動物的陋俗揮劍,與此同時,國家立法機關考慮到習俗因素對野生動物犯罪條款進行修改,最終對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馴養繁殖普通野生動物行為進行出罪妥協。價值表征中立的習俗可以用來界定寵物與在野外生長野生動物的概念,以此在刑法上作為出罪依據或者量刑依據。在推動陋俗及其社會觀念轉型時,亟須建立刑法罪名條款設置的類型化并以實質解釋衡量刑法第341條罪名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
關鍵詞:習俗;法律;野生動物;《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文2021年10月15日刊發于《江漢論壇》第10期,總第5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