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形成三層級差結構:刑法第17條第1款是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一層級,年滿16周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對所有刑法規制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是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二層級,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不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只對故意殺人等8種刑法規制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3款是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三層級,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是相當于第2款次層級的不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只對故意殺人等2種刑法規制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且附以結果嚴重、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等條件,此款的規制范圍還可以商榷。《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經過“二重”級差規定形成三層級差結構,體現了立法的智慧,反映出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齡上并非“一刀切”,而是有“層級差”的,這就增強了懲罰未成年人犯罪的針對性和現實性,體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法益保護機能的平衡,實現法律的正義、秩序等目的價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存在概念混淆、邏輯混亂和詞不達意的表述問題,通過厘清相關概念關系,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進行符合法學、邏輯學、語言學的明晰表述,以符合合法學、邏輯學、語言學的明晰表述,以實現法律的形式價值。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犯罪行為;級差結構;
原文刊發于《政法論叢》2022年第4期,總第1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