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證據規則體系歷經40多年的發展,呈現出形式上立法文本多元、內容上側重審前階段取證規則及庭審階段證明力規則、技術上以嚴格規則為主以靈活規則為輔等特征。這些特征直接導致證據規則重復與沖突、規則重心前置化、價值論與認識論規則配比失衡以及嚴格規則與靈活規則配置失當等體系性缺陷。要彌補上述缺陷,在形式上須改變證據立法文本多元的現狀,整合現有證據規則,制定《刑事訴訟證據規定》,優化“法典+解釋”的形式;在內容設置上,一方面基于審判中心主義的考量,側重法庭證據規則體系的構筑,另一方面堅持以“價值論”為核心的多元理念,回歸價值論規則的主體地位,并根據認知科學的發展狀況,輔之以認識論規則;在立法技術上,須尊重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平衡規律,在價值論規則的制定上傾向于嚴格規則,在認識論規則的制定上傾向于靈活規則。
關鍵詞: 證據規則;價值論規則;認識論規則;嚴格規則;靈活規則;
原文刊發于《法商研究》2022年第39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