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簡稱"非遺")惠益分享制度已被納入中國立法規劃。非遺惠益分享立法具有內生價值、利益平衡和經濟效益三個層面的生成邏輯。其中,非遺的內生價值包括以人權為核心的公法價值和以智力成果為核心的私法價值,后者是催生惠益分享立法的重要因素。非遺惠益分享的國際立法模式大致分為以WIPO-IGC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模式"和以CBD為代表的"共享模式"。"知識產權模式"是賦予非遺權利人一種壟斷性私權的強保護模式。這種模式與非遺惠益分享權益性質不符,與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相沖突,立法目的難以實現。相對于"知識產權模式","共享模式"更符合非遺惠益分享制度實質、更好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更能促進非遺的保護與傳播。中國非遺惠益分享立法應選擇"共享模式"。
關鍵詞:非遺;惠益分享;立法邏輯;知識產權模式;共享模式
原文2022年1月刊發于《文化遺產》2022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