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論文】劉之雄:違法性認識的刑法學理論異化與常識回歸——基于解讀犯罪故意實質內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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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2
摘要:違法性認識以及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并非犯罪要素。對犯罪構成中包含法規范評價要素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所須認知的是行為構成的法規范要素,而非抽象的違法性認識;行為人對不法行為的法規范要素的認識欠缺,屬于行為構成認識錯誤,而非違法性認識錯誤。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犯罪的故意要素或者作為法定犯的故意要素,以及將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作為故意要素或者作為責任要素的理論主張,皆緣于將違法性認識混同于對行為構成的法規范要素的認識,從而將違法性認識錯誤與行為構成認識錯誤混為一談,進而帶來不可逾越的理論及實踐障礙。試圖借助所謂“實質違法性認識”或者“社會危害性認識”來擺脫“違法性認識必要說”理論困境的努力也會白費。在犯罪故意中認識要素的核心指向是行為對特定法益的危害性,而非抽象的社會危害性。 關鍵詞:違法性認識;犯罪故意;行為構成錯誤;罪責;社會危害性認識 原文刊發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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