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概念思維的網絡暴力規制囿于封閉性概念之中,無法將現實生活中的網絡暴力類型予以準確描述,存在封閉式網絡暴力概念難以涵攝新興網絡暴力事實、分類式網絡暴力違法行為之責任配置失衡、區隔性網絡暴力概念割裂法的體系性等問題。域外網絡暴力法律規制是將網絡欺凌、網絡騷擾與網絡跟蹤進行類型化描述,并通過立法修改與司法判例將類型歸于法條之中。這種類型思維指導的法律規制方法可以為我國借鑒?;陬愋退季S,我國網絡暴力法律規制可以通過類型的“核心意義”進行客觀解釋,將立法者的目的解釋轉換為法的目的解釋。與此同時,在規范完善方面,可以基于類型思維增設網絡跟蹤罪等罪名以及相應的前置法,將恐嚇、威脅、跟蹤等行為歸入法律評價中,構造階梯化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類型思維;封閉式網絡暴力;分類式網絡暴力;區隔性網絡暴力;法律責任階梯化
論文來源:原文刊發于《法學論壇》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