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論是《資源稅條例(草案)》,還是《資源稅暫行條例》,也不管是《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還是《資源稅法》均未創設立法目的條款,也未能明示資源稅的課稅目的。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諸多規范性文件卻供給了多元且時有沖突的資源稅設立之目的。鑒于資源稅法的政策法事理、資源行為稅的事物本性和特定目的稅的機理特性,在未來資源稅改革與立法時,有必要參酌特定目的稅二元機理構造,增設目的條款,明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目的的主導地位,列示財政收入籌集和納稅人權利保護目的的附隨位序,并以專款專用制度為主導目的保駕護航。唯其如此,資源稅之目的變遷規律才能得到尊重,科學規范、便于操作、易于接受的資源稅法文本方可呈現,各資源相關稅制才能相互界分,彼此馳援,從而助推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資源稅;立法目的;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主導目的;稅制協調
原文2020年3月刊發于《法學》第460卷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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