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數字革命產物的數字資產,不屬于任何現有的法律類別,國內外立法和實踐對其屬性采取不同的對待,造成法律的不確定性,對其法律運作也存有爭議。數字資產的屬性如何、可否成為物權的客體、所有權的公示原則以及法律定位等諸多問題尚待厘清。兩大法系有關數字資產屬性之判斷標準存在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將財產統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而德國物權法則規定財產與物不可以等同。英美等國立法和實務界以及多國學者對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持開放、肯定的態度,承認加密資產等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并將其作為物權之客體,采取物權的救濟方式,尤其英美可獲得中間所有權禁令的保護,這為我國在物權法中定位數字資產提供鏡鑒。數字資產沒有物理邊界,不能以傳統的方式占有而公示,但可以受持有者的專有控制。由于排他控制是物權產生的首要條件之一,因此,數字資產的所有權公示方式為“控制即所有”。數字化時代,將所有權的客體限定在有體物上不甚恰當,需要在民法典中將數字資產此類新型無形財產納入“客體”的范疇,并對其在物權法上予以恰當定位。
關鍵詞:數字資產;新型無形財產;所有權客體;物權法定位
原文刊發于《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