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沖突規則是國際私法立法體系中的重要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關于法人的沖突規則一直以來是我國法院處理涉外公司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的主要依據。從既有司法實踐來看,該規則不僅顯現出理論基礎模糊與定位不明的問題,也無法應對制度型開放背景下涉外公司關系的復雜趨向,更未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現體系協調。就體系定位而言,公司沖突規則作為國際私法立法體系中的商事沖突規則,調整的是狹義上的涉外公司關系;且在規范對象和價值取向上,與法人沖突規則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構建獨立的體系化公司沖突規則。這既是構建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也是對涉外民商事實踐需求的必要回應,對于建設新時代面向世界的高水平營商環境、加強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應明確公司沖突規則體系化的實現載體,從概括性沖突規則與特定性沖突規則的分類著手進行構造,以符合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邏輯與周延性要求。
關鍵詞:公司沖突規則;涉外公司關系;設立地理論;真實所在地理論
原文刊發于《法商研究》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