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成績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發〔2020〕19號)精神,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提升學生成績管理水平,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課程成績評定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提課程除特別限定之外,包括教學計劃中所有的教學環節。
第三條 課程按照考核方式分為兩類:考試課程和考查課程。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級制”或“二級制”。“五級制”一律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記載成績;“二級制”一律按合格、不合格記載成績。百分制到五級制的換算標準:大于等于90 為優秀,大于等于80、小于90為良好,大于等于70、小于80為中等,大于等于60、小于70為及格,小于60為不及格。五級制到百分制的換算標準: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0分。二級制到百分制的換算標準:合格為85分,不合格為50分。
第四條 考試課程評定總評成績時,原則上由過程考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各部分成績比例以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為準。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以及單獨設置的實習、實踐等教學環節的成績可分別按學生提交的設計報告、作品、論文及答辯結果、實習報告、實踐報告等進行評定,同時還可參考學生平時參與情況和各階段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未按時提交者,總評成績一律以0分記載。
第五條 過程考核成績應根據學生平時課堂考勤、自學筆記、提問、作業、測驗、實驗、實際操作、實習、實踐等情況來確定。
第六條 教師評定成績必須客觀、全面、公正,嚴格按命題時擬定的評分標準及標準答案或答案要點進行閱卷。任課教師對缺課達到1/3及以上或缺交作業、實驗報告達到1/3及以上的學生,總評成績一律以0分記載,并注明“缺課1/3”、“缺作業、實驗報告1/3”等字樣。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的成績真實、完整地載入學生成績單,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八條 課程考核通過,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不通過,不能獲得學分。所有課程成績均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評定、錄入、歸檔。
第九條 學生因病住院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緩考手續的課程成績不計入成績單。
第十條 缺考課程成績以0分記載,并注明“缺考”字樣。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如有舞弊行為,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載,并注明“舞弊”字樣。
第四章 學分績點
第十二條 采用學分績點制綜合考察學生學習質量,績點按如下規定確定: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Σ課程學分績點/Σ課程學分
當課程成績為非百分制記載時,先自動換算為百分制成績后再計算;一般課程的課程權重系數為1.0,實行分級教學的課程按每低一級即乘以0.9計算,最低為0.5。平均學分績點保留2位小數。
只認定學分、未認定成績的課程不納入GPA計算。
第十三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的質與量的重要指標,可為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五章 課程成績錄入及存檔
第十四條 學生課程成績應由任課教師錄入教務管理系統;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由指導教師錄入;在校外進行的實習、實踐,如無本校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則由帶隊人員或負責該實習、實踐的本校人員錄入學生成績。
第十五條 課程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期末考試周結束后的第7天,畢業班學生成績錄入截止時間為期末考試周結束后的第3天。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須在規定時間內錄入。在假期進行的實習、實踐成績須于下一學期開學后2周內錄入。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必須使用教務管理系統打印出來的成績登記冊記載學生成績,不得擅自增減學生名單。成績登記冊一式三份,一份送課程承擔單位存檔(須至少保存6年);一份連同學生試卷等考試材料存檔;一份自留備查。所有存檔成績,必須記載完整。
第十七條 因教學管理人員工作疏漏,未按教學計劃落實教學任務,造成學生無法選課,導致任課教師無法錄入成績,當事人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
第六章 課程成績查詢及修改
第十八條 為保證成績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教師在提交成績前須認真審核。成績一經評定、錄入并提交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條 學生對上一學期所修課程的成績如有疑問,須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在教務管理系統中申請成績復查,并打印成績復查申請表,各單位按相關規定予以受理。兩周內未提出申請的,一律視作對成績無異議,不再受理復查申請。
第二十條 學生網上無選課信息而擅自參加考試的課程,或未按網上的上課班級上課及考試的課程,一律不受理復查申請,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一條 教務處負責對全校普通本科學生成績進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更改、偽造學生成績。
第七章 方案外成績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校內方案外成績和校外成績處理方式分為課程置換、學分認定和任選處理3種。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不低于擬置換課程學分的課程可申請課程置換;不能進行課程置換但為同專業其他年級人才培養方案中學科基礎課程平臺、專業課程平臺和實踐教學平臺開設的課程可申請學分認定,其中學科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一般應視情況認定為學科基礎選修課或專業選修課,實踐教學平臺課程按實踐教學類別進行學分認定,所有申請學分認定的課程,認定的學分為實際所獲學分;不能做課程置換、學分認定且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不相關的課程,可申請任選處理,即處理為通識選修課。
第二十三條 因編入下一年級、復學、轉專業等學籍異動導致培養方案發生變化的學生,均須按照異動后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修滿各類課程學分。學生異動前已及格的方案外課程,按實際情況分別申請課程置換、學分認定或任選處理。異動前不及格的方案外課程,視為無效,不予處理。其他學生在校內所修方案外課程的成績參照本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轉學、赴其他高校交換等獲得的校外課程學分,先由學生本人依據外校成績單錄入教務管理系統,然后按實際情況申請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外所修課程成績需要換算時,按以下標準進行:
校外成績為百分制時,按對方學校給出的百分制成績為準。校外成績為A、B、C、D、F或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時,對應百分制成績為:A:95;B:85;C:75;D:65;F:50。校外成績為A+、A、A-、B+、B、B-、C+、C、C-、D+、D、D-、F+及以下時,對應百分制成績為:A+:98;A:95;A-:90;B+:88;B:85;B-:80;C+:78;C:75;C-:70;D+:68;D:65;D-:60;F+及以下:50。校外成績為A、B、C、D四等時,對應百分制成績為:A:93;B:77;C:65;D:50。若有其他計分形式,由教務處和相關學院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于每學期1-2周在教務管理系統申請方案外或校外成績處理(申請校外成績處理須附成績證明材料)并提交所在學院審查。學院對照培養方案課程設置要求認真審查并由教學院長審批。教務處于每學期的第3-4周集中審核學院審批通過的學生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成績如實載入教務管理系統。
第八章 課程成績打印、蓋章、畢業生成績歸檔
第二十七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和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二十八條 助學貸款、獎學金、出國、考研、報考公務員、求職等需學生成績單的,由學生自行打印。
第二十九條 對轉學、退學等中途離校的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各學院應及時打印學生的學業成績單一式二份,加蓋學院及教務處公章后,一份歸入學生個人檔案,一份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第三十條 畢業班學生畢業終審結束后,由學院打印所有已確定畢業或結業學生的學業成績單一式二份,加蓋學院及教務處公章后,一份歸入學生個人檔案,一份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第三十一條 結業生通過返校重修達到畢業條件后,由教務處統一將學生學業成績單加蓋教務處公章后送至學校檔案館存檔。
第三十二條 已畢結業離校的學生需學校為其再出具學業成績單的,可到學校檔案館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成績管理,預科學生成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成績管理辦法(修訂)》(民大教學〔2017〕3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