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發〔2020〕19號)精神,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高教學管理水平,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教育教學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制是以選課制為核心,教師指導為輔助,通過績點和學分來衡量學生學習質和量的綜合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我校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開 課
第四條 學院依據培養目標制定專業主修、輔修人才培養方案,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專家審核、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定程序。人才培養方案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調整,必須履行學院申報、教務處審核并備案的程序。
第五條 為保證課程建設與教學質量,所有課程實行歸屬管理,課程承擔單位應確保課程正常開出。
第六條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中教學進程的安排,教務處每學期按時公布下學期各專業開課計劃,并下達教學任務至課程承擔單位。開課計劃若有調整必須履行學院申報、教務處審核并備案的程序,且在教學任務落實前完成。
第七條 教學任務落實后,各課程承擔單位在教務處統籌安排下進行課表編排工作,課表一旦排定不得更改。
第八條 所有課程(或課堂)選課人數達到一定數量方可開班,標準為:通識選修課程(或課堂)最低選課人數為60人,非通識選修課程(或課堂)最低選課人數為20人,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課程(或課堂)的最低選課人數按實際情況由教務處和學院協商確定。
第三章 選 課
第九條 選課基本原則
(一)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完成注冊手續。
(二)學生必須以人才培養方案為依據進行選課。
(三)對于分檔開設的課程,學生可選高于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檔次的課程,但不得選低于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檔次的課程。
(四)有嚴格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須先選先行課,取得學分后再選后續課。理論課及配套實驗課同時開出的,須同時修讀。
(五)學生在學有余力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六)對于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生可在該門課程再次開出時重修。
(七)學生選課的數量必須滿足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每學期應達到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數要求。學生每學期所選各類課程累計學分,一般最低不得少于15學分,最高不得多于32學分。
(八)學生每學期所有修讀的課程,都須按學校要求進行網上選課且成功后,才能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四章 修 課
第十條 選課結束后,學生均須按照所選課堂進行修讀,不參加已選課堂的學習和考核者,該課程成績以0分計。未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選課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考核。不按網上選課班級參加課程考核者,其成績無效。
第十一條 對規定修讀的課程,學生通過自學可達到該課程教學要求的,在選課成功后可申請免聽,但學生每學期申請免聽的課程門數不得超過3門,且通識選修課、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性教學課、體育課不得申請免聽。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出免聽申請,經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批同意后,可直接參加該課程的考核,以期末成績作為總評成績。
第十二條 學生按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的課程不及格,須按規定進行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對于已及格課程,在教學資源允許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學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選課復修。
第十三條 身體不適于進行常規體育項目者,持校醫院證明,經體育學院同意,可轉修保健課。保健課及格者可以取得公共體育課相應學期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因學習困難較大無法跟原年級學習,可以申請到下一年級學習。申請審批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兩周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 學校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分清理工作,對達到以下條件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至第一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15學分的;
(二)至第二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50學分的;
(三)至第三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75學分的;
(四)五年制專業至第四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100學分的;
(五)最長學習年限內累計獲得學分低于專業畢業學分要求10學分以上的。
休學學生的學分限定視休學時間確定。
第五章 輔 修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度,鼓勵學生在學好本專業的基礎上,申請跨專業、跨學科、跨學校(與本校有合作辦學協議的學校)修讀課程或跨專業大類參加輔修。
第十七條 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且主修專業學業成績不及格記錄不超過2門的學生可申請輔修其他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修完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書;學生在國家標準學制規定的時間內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并修完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注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輔修須按學校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按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完各類課程并修滿各類課程要求的學分,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達到所在專業本科畢業要求者,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提前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各類課程學分,達到所在專業本科畢業要求,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修業結束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在未滿最長學習年限的前提下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未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符合結業條件的,作結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未滿最長學習年限的結業生,可申請返校重修,返校重修后達到學校畢業條件者,按實際時間換發畢業證書。結業生返校重修,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為其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為其出具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凡符合國家及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學校授予普通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畢業當年未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原則上不再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預科學生學分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辦法(修訂)》(民大教學〔2017〕3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