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實踐教育,積極鼓勵學生開展創新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學校決定設立創新實踐學分,對學生在第一課堂外實施的一系列創新實踐活動給予一定的學分。從2007級學生開始,取得5個創新實踐學分作為所有本科生畢業的必要條件。
第二條 認定范圍及內容: 參與教師課題研究;參加大學生創新科研訓練計劃(SIRTP)項目(包括校和院兩級SIRTP項目);參加學科競賽;發表作品(含參加國際、國內各級學術活動提交論文并被錄用或作報告);參加社會實踐;參加文體活動;通過各種等級考試以及獲得各種資格證書;其他創新實踐活動。
第二章 學分認定
第三條 參與教師科學研究,經指導教師提供證明后,可以獲得相應學分:
(一)參與申報、承擔縱向課題并由教師提供相關證明,每項課題計算學分的學生人數和獲得相應學分分別為:
1.國家級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8人,每位學生可獲1-6學分;
2.省級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6人,每位學生可獲1-5學分;
3.市級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5人,每位學生可獲1-4學分;
4.校級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3人,每位學生可獲1-3學分。
(二)參與申報、承擔橫向課題并由教師提供相關證明,每項課題計算學分的學生人數和獲得相應學分分別為:
1.課題經費10萬元及以上,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6人,每位學生可獲1-5學分;
2.課題經費5-10萬元(含5萬),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5人,每位學生可獲1-4學分;
3.課題經費2-5萬元(含2萬),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4人,每位學生可獲1-3學分;
4.其它橫向課題每項人數不超過2人,每位學生可獲1-2學分。
第四條 參加SIRTP項目的學分認定:
學生申報科研項目每人可以獲得0.5個創新學分,獲學院批準每人可獲得1個學分,獲學校批準每人可獲2個學分。如果院級批準項目結題,項目負責人可以獲得2個學分,其他人可以獲得0.5個學分;如果校級批準項目結題,項目負責人可以獲得3個學分,其他人可以獲得1.5個學分。
第五條 參加校極以上(含校級)學科競賽的學分認定:
(一)學科競賽分為前期無參賽資格評審的競賽(Ⅰ類)和前期有參賽資格評審的競賽(Ⅱ類);
(二)參賽和獲獎取得的學分按競賽性質及獎勵等級確定(見表1);
表1: 學科競賽學分標準
競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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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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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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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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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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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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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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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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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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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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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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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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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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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優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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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8.5
|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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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獎
|
11
|
11
|
一等獎
|
10
|
10
|
二等獎
|
9
|
9
|
三等獎
|
8.5
|
8.5
|
優秀獎
|
8
|
8
|
大
區
、
省
級
|
一等獎
|
9
|
9
|
二等獎
|
8
|
8
|
三等獎
|
7
|
7
|
優秀獎
|
6
|
6
|
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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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獎
|
6
|
6
|
二等獎
|
5
|
5
|
三等獎
|
4
|
4
|
優秀獎
|
3
|
3
|
注:1.團隊參賽獲獎的,團隊中所有學生均可獲得表列的相應學分;
2.多次獲獎的同一內容或同一作品,只計其中最高獎的學分;
3.參賽學分只授予參加競賽未獲得任何獎項的學生,參賽學分每人最多計兩次;
4.獲獎學生所得創新實踐學分已包含參賽學分,不再重復計算參賽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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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科競賽包括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大學生廣告藝術大賽、大學生英語競賽、 ACM/ICPC(國際大學生程序設計競賽)、大學生物理實驗競賽、大學生化學實驗技能競賽、計算機程序設計競賽、“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挑戰杯”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及其他經校團委、創新創業中心認可的競賽;
(四)學生科研成果獲獎學分認定參照學科競賽獲獎標準認定相關學分。
第六條 發表作品的學分認定:
(一)學生在國內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中發表作品或參加國際、國內各級學術活動提交論文并被錄用或作報告,可獲得相應的學分,分值認定標準:(見表2)
表2:發表作品學分標準
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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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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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核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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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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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一般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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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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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核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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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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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活動論文(作報告或收入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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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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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一般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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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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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省、部級學術活動論文(作報告或收入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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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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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市級學術活動論文(作報告或收入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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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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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級報紙、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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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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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作品多級發表的,只計最高級學分;
2.在省、市級報紙發表新聞報道的最多計兩篇的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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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有多位作者的,排名第一位作者計滿學分(教師排名不計),其他參加者獲得學分依次遞減0.5學分;
(三)為獲得本項學分,學生須向院創新實踐活動指導小組提交發表論文的刊物或學術會議論文集原件及相關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原件核查后歸還,相關復印件學院保存),由院創新實踐活動指導小組作學分認定。
第七條 社會實踐活動的學分認定:
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受到國家、省、學校、縣局級表彰者,分別計7、5、3、1.5個學分,一次活動受到多級表彰只計最高級學分。
第八條 課外文體活動的學分認定:
(一)參加全國或國際文體比賽,獲前三名者分別計9、8、7學分,其余名次獲得者計5學分;集體項目獲前三名者,每人分別計9、8、7學分,集體項目其余名次獲獎者,每人分別計5學分;
(二)參加省級文體正式比賽,獲前三名者分別計6、5、4學分,其余名次獲得者計3學分;集體項目獲前三名者,每人分別計6、5、4學分,集體項目其余名次獲獎者,每人分別計3學分;參加校運動隊訓練并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級別比賽未獲得名次者計2.5學分;
(三)正式體育競賽中,破全國、省高校記錄者,分別計10、9學分;破校記錄者計5學分(獲得名次,并破紀錄者,只取最高學分,不重復計學分);
(四)參加文體活動,個人所獲得的最高學分為10學分,累計超過10學分者,按10學分計。
第九條 技能學分認定:
通過各種等級考試以及獲得各種資格證書,可獲得相應的學分(見表3)。
表3:通過等級考試以及獲得各種資格證書學分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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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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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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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等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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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英語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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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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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英語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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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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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專業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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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專業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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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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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專業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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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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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專業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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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語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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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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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語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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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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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等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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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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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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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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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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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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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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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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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程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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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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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程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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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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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程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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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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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普通話合格證(二級乙等及以上)、教師資格證等各類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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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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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通過英語等級考試獲得學分者為非英語專業學生;
2.通過計算機等級考試獲得學分者為非計算機專業學生;
3.通過同一類考試不同等級者只計最高一級所得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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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其他創新學分的認定:
由各教學單位及職能部門組織的各類競賽、課外活動等由各教學單位及職能部門授予相應的創新實踐學分,但此類學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分,具體實施細則由各教學單位及職能部門制定并報教務處實踐教學科備案。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為保證學生創新實踐活動正常、有序地開展,各教學單位應成立“創新實踐活動指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創新實踐活動的日常工作,并受理學生創新實踐學分的申請。
第十二條 學生獲取創新實踐學分須填寫《中南民族大學創新實踐學分申請表》,與有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并交所在學院創新實踐活動指導小組審核認定,由相關部門認定的學分,由認定部門將有關信息轉學生所在學院備案和匯總。
第十三條 學院于每學年的10月份受理上一學年創新學分的申報工作。對畢業班學生的申請在畢業當年的5月8日-15日單獨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時間為當年的4月30日。由學院將畢業學生四年來獲得的創新學分匯總后,填寫《中南民族大學創新實踐學分匯總表》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以便教務處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學生創新實踐成績分為四個等級:優秀(X≥10學分),良好(10學分>X≥6學分),及格(6學分>X≥5學分),不及格(X<5學分)。
第十四條 創新實踐學分登記工作由學院指定專人負責,如實登記并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學生的創新實踐學分應每學年由學院向學生公布一次,接受師生監督。
第十五條 學生在申請創新實踐學分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該成果所得學分,視同作弊,按《中南民族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對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學校將按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有關創新實踐學分產生的糾紛學院不能解決的,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最終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取得創新實踐學分超過10個學分時,可申請以超出部分充抵公共選修課的學分,但最高不超過2個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獲得的創新實踐學分應作為獎學金評定、三好學生評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學院要切實加強對創新實踐學分工作的領導,做到領導重視,有專人分管。
第十八條 為使創新實踐學分能促進校風學風建設,使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新生入學時,各學院學生管理人員應認真組織學習本辦法,使學生明確有關創新實踐學分的具體規定,以便在日常學習中認真遵照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組織,并制定落實創新實踐學分實施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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