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20〕19號)要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學位質量,促進人才成長,規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 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教高廳函〔202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校紀校規,品行端正,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二)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修滿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相應學分,通過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取得畢業證書;
(三)在本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了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二)外語水平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要求者;
(三)在本科學習期間,因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四)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者;
(五)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五條 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后能主動承認錯誤,認真悔改,在畢業前沒有再次違反校紀校規;畢業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授予學士學位,否則不授予學位:
(一)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個人表現突出,受處分后的修業期內獲得校級及以上“五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
(二)受處分后修業期間學業成績專業排名在本專業前15%或GPA不低于3.5者;
(三)畢業當年考取全國統招碩士研究生或獲準出國攻讀學位;
(四)畢業當年考取公務員或參軍入伍或參加西部計劃、三支一扶等國家支援邊遠地區行動計劃和服務基層項目;
(五)受處分后修業期間在創新創業類學科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國家級獎項;
(六)受處分后修業期間以獨撰或合著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與本學科相關的E類及以上學術論文或以中南民族大學為第一專利權人、學生本人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學術論文類別和發明專利按照學校科研成果評價文件進行認定;
(七)畢業論文(設計)被評為校級優秀。
獲榮譽稱號類的表彰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或團委認定;參加西部計劃情況由團委認定;考取研究生或公務員、三支一扶、出國攻讀學位等情況由招生就業工作處認定;參軍入伍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認定;創新創業類學科競賽獲獎由創新創業學院認定;論文發表及專利由科學研究發展院認定;畢業論文由教務處認定。
第六條 因非考試作弊原因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在畢業前沒有再次違反校紀校規;畢業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授予學士學位,否則不授予學位:
(一)已解除處分者;
(二)處分雖未解除,主動承認錯誤,認真悔改,各方面表現優秀,畢業時學業成績專業排名在本專業前15%或GPA不低于3.5者。
第七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修讀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畢業當年未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對畢業生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或不授予學士學位建議名單;
(二)教務處初審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對其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一般在每年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開。閉會期間,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及教務處聯合辦理學士學位相關事宜。
第十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如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證明書由教務處負責辦理。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以剽竊、偽造等違背學術誠信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學生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通過學習達到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通過學習達到第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原《中南民族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修訂)》(民大學位〔202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