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憑學生證或身份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教師指定座位入座。證件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靜坐待考。遲到30分鐘,不得參加考試,并以曠考論處。
二、學生進入閉卷考試課程考場,只準攜帶考試必須的文具用品(如鋼筆、圓珠筆、鉛筆、直尺、圓規、橡皮等),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報刊、稿紙等。按考試課程的規定,使用普通計算器,不準使用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文曲星、快譯通等。不允許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如果已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請立即關閉電源,交監考老師代為保管,否則以違紀論處。
三、試卷下發后,學生應先核對試卷或考試的課程(含課程層次)是否相符,然后填好班級、學號、姓名。
四、學生答題時,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特殊要求除外),字跡應工整、清楚。學生借用文具必須通過監考人員,不得自行借用。
五、如遇試題字跡不清,學生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題意作任何解釋或啟示,也不得向同學詢問。
六、學生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和教育,不得在考場隨意走動,喧嘩等。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按指定座位入坐、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影響他人考試等作違紀論處。
七、在考試過程中,代考、夾帶、交頭接耳、暗示、偷看、傳遞或交換試卷等行為以舞弊論處。凡被發現有舞弊行為的,監考人員有權當場沒收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監考人員在試卷成績欄填寫舞弊字樣;舞弊的學生,將嚴格按照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八、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題。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學生不準交卷離場。學生離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話,不得再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后,學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安坐原位,待監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并清點后,方可離場。
九、監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干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在監考過程中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十、本規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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