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重修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702)、《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鄂價費規〔2011〕67號)、《中南民族大學課程考試管理辦法》(民大教學〔2014〕1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重修是指學生對培養方案內考核不及格的課程重新選課修讀并參加考核。
第二條 每門課程提供一次免費重修的機會,再次重修按課程學分收取課程學分學費。
第三條 重修由學生在該門課程再次開出時進行網上選課,并按時跟班上課。必修課必須申請重修,選修課可申請重修或者改選其他方案內選修課程。
第四條 重修不單獨安排考核,根據該課程考核安排跟班參加考核。
第五條 重修課程成績評定要求與初修相同,須如實記載成績。
第六條 在學分制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
第七條 畢業前一學期,學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課程,延期畢業進行重修;考核不及格的選修課程,可在畢業學期改選其他方案內選修課程或延期畢業進行重修。
第八條 因突發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的學生,可申請緩考,辦理要求如下:
(一)緩考課程僅限培養方案內初修課程。
(二)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醫療機構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應至少在考試前一天向學院提出緩考申請(突發疾病或遇突發事故的事發后兩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報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中心)同意后方可按緩考處理。
(三)緩考學生重新參加課程選課,成績評定要求同初修。
(四)緩考不及格的,不再享受免費重修,重修須收取課程學分學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生免費重修課程的資格:
(一)在該課程修讀過程中,因缺課或缺交作業等原因而根據規定取消考試資格的;
(二)在該課程期末考試中無故缺考的;
(三)在該課程期末考試中有違紀作弊行為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重修實施辦法(修訂)》(民大教學〔2017〕3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