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4〕2號)有關精神,為了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統稱高校)學生轉專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加強學生專業思想教育,培養學生專業學習興趣,幫助學生確立職業發展規劃。轉專業應在維護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以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創業人才、促進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二、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學生轉專業具體規定,明確學生轉專業的條件、程序及要求,并向學生公布。學生可以按高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高校批準。
三、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高校不得批準轉專業:
1.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申請改換專業的;
2.由招生錄取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的;
3.由藝術體育類專業申請轉入普通類專業的,或由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專業轉入非外語類專業的;
4.國家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由高校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專業學生數據,省教育廳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進行數據更新。普通專科生、研究生轉專業,由高校自行進行數據更新。各高校對學生轉專業數據真實性負責。
五、各高校是學生轉專業工作的責任單位,要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規范管理,嚴格程序,公開信息。要進一步明確學生轉專業工作職責,明確分管領導、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職責,切實做好學生轉專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確保轉專業工作平穩進行。
湖北省教育廳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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