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南民族大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預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圍繞建設特色鮮明、人民更加滿意的高水平民族大學的目標,堅持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面向地方,面向全國,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為黨和國家的民族工作服務,為國家戰略需求服務的辦學宗旨,將黨的民族工作規律和高等教育規律有機結合,將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一般高等教育的普遍性有機結合,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努力培養具有“獨立思考、善于溝通、勇于擔當、自然寬和、家國情懷、國際視野”特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秉承和弘揚以“篤信好學、自然寬和”為核心的校園精神,樹立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和宗教觀,培育“五個認同”意識,努力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以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校新生,須持中南民族大學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并提交相關證明,請假時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按學生管理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程序,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應征入伍的新生,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可以保留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可入學;
(三)參加研究生支教團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可以保留1年研究生入學資格;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需保留入學資格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隨不可抗力的解除,新生可以申請恢復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患有疾病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或期滿,應向學校申請恢復入學資格,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經學院、校醫院審查合格后,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經學校研究同意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與學校復查的程序及辦法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學校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要求如期返校和繳納學費,并在兩周內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提交有效證明,向所在學院申請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學制、學分、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本科標準學制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為4年,少數專業為5年。學生應當按學校人才培養方案修滿總學分和各類課程要求的基本學分。提前1年完成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1年畢業。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標準學制的2年。
碩士研究生實行2年或3年標準學制,以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延長期不得超過3年。達到畢業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1年畢業。
博士研究生實行4年標準學制,最長學習年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直博生以取得博士學籍起計算博士學習年限,學制5年,最長學習年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
達到提前畢業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預科學生學制1年。
休學、保留學籍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歸入學籍檔案。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兩類:考試和考查。課程考核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
第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本科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學生創新創業學分。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折算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學校制定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讀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按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根據學校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后復學的學生,根據自身情況申請轉專業的,其創業行為或創業業績經學校按相關規定認定后,學校優先考慮。
退役后復學的學生,根據自身情況需要申請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上報湖北省教育廳。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轉學規定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育要求且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學生轉學的相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將轉入學生情況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并實行靈活學習制度,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除另有規定外,本預科生休學每次期限為1年,累計不得超過2次。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一次以1學期為限。超過1學期、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學期結束前休學的,該學期按休學計算。除特殊原因外,學生申請休學,其休學手續必須在期末考試前兩周內辦理完畢離校。
休學期滿仍需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但一般累計不得超過2年。
休學學生不得提前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離校。
(一)學生患病,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校醫院復核,須停課治療或療養時間占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學期因故請假時間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校支持和鼓勵學生按學校相關規定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 對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在學校相關學習年限規定基礎上再增加1年;學生向學校申請休學創業的,經學校按相關規定認定后,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八條 學生經學校批準休學后,須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應于學期開學兩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入學。
因病(傷)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康復診斷證明和原休學證明,并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學校醫院認可后,方可復學。
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下一年級學習,按原收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予以退學處理:
(一)本科學生每學年所修學分未達到學校相關要求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未畢業或未結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未按期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學校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或科研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處理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并簽署意見后,根據情況分別送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應當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學生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后按學校相關規定再度修滿學分達到畢業條件的,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事宜按學校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辦理。
所頒發的證書,相關時間均按發證日期填寫。對退學學生,在校一學年以上的,學校為其頒發肄業證書;未滿一學年的,學校為其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制定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和諧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實施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學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信網絡系統。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學生宿舍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學校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設置相應期限:
(一)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8個月;
(三)記過,處分期限為10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由學校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可以申請按學校相關規定程序及要求予以解除;除學生因考試作弊、學業誠信、學術不端等行為所受到的處分外,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后5個工作日內離開學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并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以書面形式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港澳臺僑學生、來華留學生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若無明確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民大發〔2017〕4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