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學生申訴管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南民族大學章程》《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預科學生和研究生。港澳臺僑學生、來華留學生等參照本辦法適用。
第四條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應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校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保衛部(處)、教務處、科學研究發展院、招生就業工作處、團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也可視情況邀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擔任委員。全部委員總人數應為單數。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審理學生申訴的會議時,出席的委員總數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決定或意見。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指定相關人員代行主任職責。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團委,負責接收申訴書、資格審查、材料初審,并根據主任的意見召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依據有關會議決定起草和送交復查決定書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學生申訴時,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指令回避,申訴學生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一)與申訴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主要辦理單位的主要參與人員;
(三)其他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情形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應由校長決定,并由校長指定人員代行主任職責;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工作紀律: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駁回學生的申訴;
(二)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延期作出處理決定;
(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有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泄露當事人隱私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未履行請假手續,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不得缺席案件的復查工作。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由學生本人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項、理由、依據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人簽名;
(四)能夠保證申訴人收到復查決定書的地址和家庭地址。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人書面申訴書后,對申訴人的資格、申訴材料是否完備、申訴事項是否成立、申訴期限等進行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逾期不補正的視為主動撤回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處理或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意見,應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集體討論,并獲得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相關處理或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以及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調查,校內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支持、配合學生申訴委員會進行審查、調查。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復查情況,可以作出以下意見或建議:
(一)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
(二)變更原處理或者處分;
(三)撤銷原處理或者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后,應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的審議決定為學校處理的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開展復查,采取工作紀要制,如實記錄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校作出的復查決定,應以復查決定書的形式告知申訴人,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復查工作開展情況;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四)學校作出的復查結論;
(五)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六)申訴人不服復查結論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十八條 復查結論作出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書面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本人。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采取留置送達的,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聯合送達,并邀請無利害關系第三方作為見證人,共同見證送達過程,并在相關文書上簽字。同時,拍照取證,作為檔案材料一并歸檔。
采取郵寄送達的,根據申訴人提交的地址進行郵寄,并保存郵寄存根,作為檔案材料一并歸檔。
采取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學校相關網站或公開媒體登出公告,公告期限為60日,公告期滿即為送達。
第十九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自處理或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未作出復查結論前,學生可以主動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 復查決定書送達后,學生無異議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復查決定書生效后及時將卷宗整理、歸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民大發〔2017〕8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