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學生證、校徽管理辦法(修訂)
民大發〔2024〕96號
第一條 學生證、校徽是學生個人身份證明的有效證件和重要憑證,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學生證、校徽管理,規 范學生證、校徽使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證管理的通知》(教學廳﹝2001﹞8號)、《中南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預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的學生證與校徽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證、校徽的設計制作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計、制作和購買。學生 證、校徽僅限學生本人使用和佩戴,學生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涂改、毀壞或贈與他人。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經復查合格取得學籍者,由學校統一發放學生證和校徽。學生證填寫時,必須如實準確填寫 個人信息。學生證經審核并加蓋學生證件專用鋼印后方為有效。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注冊時間內 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注冊。未按期辦理注冊手續的,按照《中 南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遺失學生證、校徽,原則上限申請補辦一次。補辦后若原件找回,應將原件交回學生工 作處注銷,不得繼續使用。補發的學生證注明“補發”字樣。
第七條 學生補辦學生證,應提出申請,學院輔導員審核,備登記照片一張,由本人到學生工作處辦理。補辦學生證需交工本費。
第八條 “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僅限于無固定工資收入且為學歷教育的在籍學生使用。乘車區間到達站,應填寫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車站名。補發“火車票學生優惠卡”需線上提出申請,經學院輔導員審核后到學生工作處辦理。補發 “火車票學生優惠卡”需交工本費,費用標準按照教育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全校補(換) 學生證、校徽的時間為每年五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其余時間不予辦理。補辦費用由財務處 授權學生工作處代為收取并上繳財務處。
第十條 學生因畢業、修業期滿、退學或其他原因,辦理離校手續時應將學生證交回所在學院注銷,不注銷者不予 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時校徽無須交回,由本人留存。
第十一條 凡虛假填報個人學生證信息、持有兩個學生證或涂改、轉借、冒用他人學生證者,一經查實,將視情節 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 學學生證、校徽管理辦法》(民大學管﹝2010﹞3號)同時廢 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