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資助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學校國際化發展進程,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各民族優秀人才,服務學校“雙一流”建設,學校設立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資助基金(以下簡稱“資助基金”),鼓勵和支持我校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為了規范管理,依據和參考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出國留學經費資助標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特指我校中國籍普通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在讀期間,通過學校推薦、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出國(境)中長期交流交換項目、聯合培養項目、雙學位項目,或短期課程學習、科研活動、實習實踐、文化交流、學術比賽、國際會議等,或自主選擇專業相關的國(境)外高水平大學進行中長期交流學習。
第二章 資助類別
第三條 資助基金包括以下類別:
(一)中長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用于資助學生出國(境)參加3個月及以上的交流交換項目、聯合培養項目、雙學位項目等;
(二)短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用于資助學生出國(境)參加學校組織的學術賽事、國際會議以及1周以上3個月以內的短期課程學習、科研活動、實習實踐、文化交流等活動;
(三)學生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資助基金:用于資助學生參加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四條 中長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的資助費用包括國際旅費、學費和生活費,原則上為部分資助,資助標準上限如下。(單位:元人民幣)
(一)參加免學費的非學歷交流交換項目(包括課程學習)、聯合培養項目等:
歐美大洋洲地區: 4萬/生
亞洲地區(含港澳臺地區):1萬/生
(二)參加付學費的非學歷交流交換項目(包括課程學習)、聯合培養項目等:
歐美大洋洲地區: 5萬/生
亞洲地區(含港澳臺地區):1.5萬/生
(三)參加本科雙學位學歷項目:
歐美大洋洲地區: 6萬/生
亞洲地區(含港澳臺地區):2萬/生
具體資助金額由學校評審工作組綜合考慮學生在國(境)外大學實際繳納的學費、學習時長、學習成績或成果及年度總預算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 短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分為部分資助和全額資助。
(一)短期研修或交流項目(含寒、暑期項目)原則上為部分資助,資助內容為項目費。具體資助金額由學校評審工作組綜合考慮項目實施地點、內容、時長、選派規模及年度總預算等因素確定。資助標準上限如下。(單位:元人民幣)
歐美大洋洲地區:2.5萬/生;
亞洲地區(含港澳臺地區):7000/生
(二)全額資助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和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出國(境)短期交流學習,資助內容為國際旅費、項目費、生活費、航空及境外保險等費用。具體資助標準根據具體項目類型、時長等因素并參考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辦法和學校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三)學生代表學校出國(境)參加學術比賽和國際會議等活動的資助標準由學校評審工作組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六條 學生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資助基金用于全額資助學生參加英語、法語、德語、日語、韓語等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的報考費。學生考試成績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滿足學校組織的各類出國(境)長短期項目的外語要求;
(二)符合自主選擇專業相關的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的錄取條件。
同一語種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只能獲得一次資助。
第四章 資助方式
資助基金的資助方式如下:
第七條 中長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每學期開展一次申請、評審與發放工作。評審工作組確認和公布獲資助學生名單和金額。獲資助的學生取得簽證,并購買機票后,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書面通知財務處發放資助費用的50%。待學生完成國(境)外交流學習任務,并提交合格的學習總結和成績單后,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書面通知財務處將剩余50%資助費用發放給獲資助學生。
第八條 短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代表學校組織的各類出國(境)短期交流學習項目的,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報評審工作組確認資助金額后,資助費用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統籌管理。學院代表學校組織學生出國(境)參加學術比賽或國際會議的,由學院報評審工作組審核并確認資助金額后,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書面通知財務處將資助費用統一下撥至學院。
第九條 學生出國類外語水平考試資助基金:每學期開展一次申請、發放工作。學生將成績證明等材料提交學院審核通過后,學院將學生名單匯總報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書面通知財務處將報考費統一發放給學生。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資助基金申請人應符合《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換生管理辦法(修訂)》中第二章規定的有關選拔交換生的基本條件,并且滿足具體交流學習項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資助基金一般不受理以下情形的申請:
(一)曾獲得國家(或學校)公派留學資助資格,未經國家(或學校)批準擅自放棄的;
(二)已獲得國家(或學校)公派留學資助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
(三)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
第十二條 學生在讀期間原則上只能獲得1次中長期或短期交流學習資助基金。同時獲得國家和學校資助資格的學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資助,不得重復獲得資助。
第六章 申請及評審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于每年4月和9月啟動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選派及資助基金評審工作,學生按照項目通知的具體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學院審核推薦后,遞交評審工作組評審,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即可獲得資助資格。
第十四條 學校設評審工作組,由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資助基金歸口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統籌管理。學院組織和學生個人申請項目納入統籌范圍。
第十六條 學生獲得資助資格后,不得擅自放棄。因特殊原因,需要放棄資助資格的學生,必須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放棄。
第十七條 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的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學分認定、學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參照《中南民族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換生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所有出國(境)交流學習學生必須按照交流學習所在國(地區)及單位的規定和要求及時購買當地醫療及健康保險等保險險種。若沒有相關規定,學生必須自行購買包含有意外傷害、醫療、緊急救援等內容的保險。未購買保險或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由學生自負。
第十九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代表學校與學生及其所在學院簽署資助協議。
第二十條 若獲資助學生在國(境)外交流學習期間沒有完成規定的交流學習任務,或發生違反學校有關規定以及資助協議的行為,學校有權追回已經撥付的資助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統籌資助基金的績效評估,并對下一個年度項目采取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商討后另行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民族大學資助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管理辦法(試行).pdf